本會會章

總綱

  • 定名 :

    本會定名為「中國香港書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 China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alligraphy

    中文網站名稱 : 中國香港書法學會.組織.香港

    英文網站名稱 : chinahkicalligraphy.org.hk

  • 會址 :

    香港九龍佐敦庇利金街20號富利商業大廈502室
    電話 : (852) 2603 6773
    傳真 : (852) 2603 6773
    E-mail : .(JavaScript must be enabled to view this email address)

  • 宗旨

    1. 推廣及發揚中國書法藝術;

    2. 策劃及舉辦書法展覽、講座;

    3. 聯絡中國及港內外書法愛好者,促進文化藝術交流。

會員

  1. 凡對書法藝術有興趣、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經本會執行委員通過成為會員。

  2. 會員享有選舉、被選、提議及表決之權利。

  3. 會員必須繳交會費,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及協助本會工作。

  4. 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其言行有損本會聲譽者,可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其已繳交之款項或捐贈概不發還。

組織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日常會務。

  2. 執行委員會由十六名委員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委員,職權如下:

    • 主席 :

      為本會之代表,領導其他委員工作,主持各項會議。

    • 副主席 :

      協助主席主理會務,當主席請假或離職時,代主席執行職務。

    • 秘書 :

      主理一切文書工作,保管印信檔案,編制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 司庫 :

      主理一切財政工作,保管單據,編制會計年表呈交執行委員會審核,再提交會員大會宣讀通過。

  3. 執行委員兩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4. 執行委員若辭職,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執行委員會呈辭。懸空職位得由執行委員會通過邀請適合之會員填補

會議

  1. 會員大會

    每兩年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開會通知書及議程須於會議前七天通知各會員。通過及接納應屆執行委員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每兩年選出翌屆執行委員會。

    法定人數 : 出席人數佔全體有效會員兩成或以上。若不足法定人數,則應宣佈休會,並決定於14天內再次召開。第二次召開之會議,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作為法定人數,以便會議進行。

    議案通過 : 全體出席者過半數贊成通過。

  2. 非常大會

    如有需要,可經過半數執行委員或半數有效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非常會員大會。會議方式與會員大會相同

  3. 執行委員會會議

    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開會通知書及議程在會議七天前通知各執行委員。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法定人數 : 出席人數佔全體執行委員一半或以上。

    議案通過 : 全體出席者過半數贊成通過。

執行委員會之選舉

  1. 初選 :

    主席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把候選人名單及開會通知分發給每一位會員,並請其圈選翌屆執行委員最多十人。投票在會員大會進行,並當眾點票及公佈結果。得票最多之十六人為翌屆執行委員。

  2. 互選 :

    執行委員須於當選之日起,七天內互選,以決定各人職務。 新舊執行委員會須於互選完成之日起七天內移交職務。

財政

  1. 本會活動所需經費,均由執行委員會自行負責,一切收支賬目,均須詳細準確紀錄。

  2. 本會債務,由任期內執行委員會負責。

附則

  1. 本會解散,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其剩餘資產捐贈香港公益機構。會員不能分得本會任何剩餘資產。

  2. 本會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及呈交香港社團註冊處批准。